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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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七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毀、如附表編號四之針筒沒收。
事實
一、甲○○於前、後計二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第一次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六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第二次再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二四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 嗣復 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二十一時及同年五月十四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街○○號居所處,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由檢察官移本院併案審理),為警於同年四月九日凌晨三時及五月十四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及漢口街口○○○區○○街○○號當場查獲,並共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針筒,始查得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及松山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被告於查獲後經警採尿送驗,其尿液中並均有煙毒嗎啡反應,並有臺北市立療養院煙毒尿液檢驗報告一份、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綱得字第一00五一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復有針筒扣案可證,另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一至三之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二000五二八二號、第000000000號及同局調科壹字第0四000三00二號鑑驗通知書各一份附卷為憑,足認被告之自白施用海洛因與事實相符,因而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被告甲○○於前、後計二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第一次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二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六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第二次再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二四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完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本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先後二次施用海洛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曾受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多次因施用毒品遭查獲之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施用毒品係侵害個人身體法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號之物品,經檢驗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四之針筒,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品名│扣案日期(九十一年)│數量│├──┼─────┼──────────┼──────────────┤│一│海洛因│四月九日│壹包(淨重零點 伍玖 公克)│├──┼─────┼──────────┼──────────────┤│二│海洛因│四月九日│肆包(淨重參點貳捌公克)│├──┼─────┼──────────┼──────────────┤│三│海洛因│五月十四日│貳包(淨重零點伍零公克)│├──┼─────┼──────────┼──────────────┤│四│針筒│五月十四日│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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