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五號
原告甲○○住臺北
丁○○住同右被告丙○○住臺北
乙○○住同右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一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張瑜鳳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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