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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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朱惠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7年4月30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7001596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惠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扣案之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4月27日12時23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北海大飯店320室。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朱惠美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受理報案而前往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4幀等附卷可
稽。另扣案之強力膠1條可資佐證。
三、本院審酌本件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動機、行為之手段、違反
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害,復衡以被移送人之經濟、年齡、
智識及與教育程度,及違序後坦承上情等一切情狀,爰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強力膠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
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8條、第
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雅慧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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