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柏文選任辯護人籃健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215號、102年度偵字第3071號)暨移送併辦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陸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柏文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進,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