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 郭瑞宗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曾胤瑄 律師被告 柯選 祭祀公業特別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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