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陸麗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清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新臺幣22萬元。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銀行存簿內頁之現金提款紀錄及郵局存證信函,均無從推知債務人有向其借款之事實,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