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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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逸騰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漢升企業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上訴人於第一審係原告,上訴狀僅請
  求原判決廢棄),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
  繕本1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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