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股票98年度司催字第1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2│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3│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4│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5│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6│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7│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8│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9│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10│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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