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長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長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長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間某日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犯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前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五年內再違反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一
七、二五二一八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四萬元,於九十七年三月十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