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23號上訴人乙○○
甲○○
號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訴字第323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8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阮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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