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家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67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I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3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李寶堂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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