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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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書誤載為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竊盜等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何慧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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