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二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九六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上偽造「乙○○」之署押共叁枚,均沒收;又行使變造之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變造之「乙○○」駕駛執照上所貼之「甲○○」相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十二行下方,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聯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簽「乙○○」之署押,該署押透過複寫方式,複寫於各該迴覆聯及存根聯上,表示已收受該通知單之意,.
.,第十七行,因自己亦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通緝中,...,第十八行下方,足生損害於乙○○及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被告甲○○於上開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上偽簽「乙○○」之署押,透過複寫技術複寫於迴覆聯及存根聯上,有該移送聯交通違規通知單在卷可查,從而被告偽簽「乙○○」之署押共有三枚,爰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押在案之「乙○○」駕駛執照上之甲○○照片一張,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鄧雪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為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