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9,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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