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陳福
源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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