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壹、貳、叁、肆、柒所載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甲○○所犯附件編號伍、陸所載竊盜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件編號1、2、3、4、7;編號5、6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認附件編號1、2、3、4、7所示各罪,經定應執行刑後,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尚有誤會。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