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素芬
       王亮軒
       王怡君
       王光財
       王光祥
       王美雲
       王美貞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產數額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理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
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
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
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
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
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認調
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領取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王光福 之遺產,性質為確認訴訟,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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