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56號
原   告  黃燕鳳
被   告  楊健福
訴訟代理人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曾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1萬5845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6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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