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08號
原 告 賴皇麟
原告與被告 李湘琴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