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吳素鳳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俊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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