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吳素鳳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俊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