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交抗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632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6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8年3月9日21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至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一心路與和平路交岔路口時,係紅燈右轉,並非闖紅燈,原裁定未查,竟認定抗告人闖紅燈,顯有未當,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云云。
三、本院查:抗告人甲○○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事實及證據,已經原裁定論述甚詳。抗告意旨所指事由,原裁定業已詳述其無可採之理由,抗告人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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