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 陳良佐
陳永宗 陳允芬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羅筱茜 律師被告 賴阿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應受判決聲明之擴張。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尚欠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何婉菁附表:
(1地號:82平方公尺×5,300元)+【(1-1地號:284+238+31+30)平方公尺×2,700元】=2,00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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