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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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85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斧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發還本案有關之支付命令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借證正本云云。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應即發還;如偽造或變造之物,檢察官於發還時,應將其偽造、變造之部分除去或加以標記,同法第317條、第474條定有明文;易言之,如扣押物為偽造之物,雖未經法院諭知沒收,然執行檢察官如未將偽造部分除去或加以標記者,尚不得發還。
三、本院查:
(一)被告周斧金未經告訴人 黃政文 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3年
5月31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於 吳小雲 所撰寫之收據空白處,虛偽記載「黃政文向 周金河 借款金額『伍拾萬元正』、同往、又借『伍拾萬元正』」之文字,並偽造告訴人黃政文之印章1枚蓋印其上,而偽造「借證」1紙。另於93年5月31日撰寫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以該「借證」作為債權憑據,持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遞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行使之,請求告訴人黃政文給付其新臺幣100萬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因而於93年6月23日核發93年度促字第25766號支付命令,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黃政文、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正確性。嗣因告訴人黃政文不諳法律,未能及時聲明異議,致該支付命令確定。被告周斧金乃於99年7月26日以該支付命令換發之債權憑證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告訴人黃政文接獲其所有之不動產業遭查封登記之函文後,始查悉上情等事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0年3月7日以99年度訴字第3664號判決判決被告周斧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並諭知偽造之「黃政文」印章1枚沒收。被告周斧金提起上訴後,復於100年7月19日當庭具狀撤回上訴,本案隨即確定(尚未送執行)。
(二)被告周斧金聲請發還之「借證」,雖於99年10月12日檢察官偵查時當庭提出供檢察官參酌附卷(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5684號卷光碟片存放袋),然該「借證」既經法院認定有部分內容為偽造,且執行檢察官尚未依前開規定,將偽造部分除去或加以標記,則該「借證」仍有扣押之必要;揆諸前開所述,自無法由本院逕行發還。是以,被告周斧金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本院遍查本案相關卷證資料,並無被告周斧金所聲請發還之支付命令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顯見前開文件未在本案扣押。從而,被告周斧金聲請本院發還,顯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蔡聰明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