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297號聲請人 林宗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戴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所請求之票據(28張)是否向相對人為現實之提示,其各張票據之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