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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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 吳愛香 上列聲請人吳愛香因與相對人 潘明山 即 蕭景華 之遺產管理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愛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蕭日新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蕭日新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 蕭韻展 、 蕭佳雯 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