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原訴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4號上訴人 鐘玉琴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侯幸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南澳鄉公所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