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同意增建建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96號原告 阮仙化 上列原告及被告 曾俊儒賴壬水宋新妹 等3人間確認同意增建建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二、被告曾俊儒、賴壬水及宋新妹等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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