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民事異議及聲請續行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84號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書賓 等民事異議及聲請續行訴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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