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閔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140、9548、9792、10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閔議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薛閔議因犯11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及1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2月8日羈押,並於101年1月11日、101年2月6日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主刑部分)在案。本院以被告仍有前開羈押原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1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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