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五號
原告子○○
癸○○A○○宇○○E○○I○○己○○午○○兼右二人之訴訟代理人G○○○原告辛○○
B○○壬○○J○○L○○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巳○原告丁○○訴訟代理人D○○被告甲○
天○○地○○辰○○H○○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酉○○被告宙○○
亥○○丑○○○F○○戌○○申○○K○○○戊○○乙○○黃○○玄○○寅○○卯○○C○○未○○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