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三七五號
原處分機關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邱家緯 男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Z00000000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日晚上九時五十五分許,駕駛機車誤入閘道,實乃該處照明設備不良所致,伊為單親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又因此身受重傷,已苦不堪言,請求重輕量處云云。
三、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邱家緯駕駛ICK─八○七重型機車,於上開時間,沿國道一號公路南向重慶匝道入口二十五公里行駛路肩,迴轉時其左前車頭與沿同路由北往南向行駛外側車道之AG─○九○營業大客車前車頭撞及而肇事之事實,業據其供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影本附卷可參,足證異議人確有違規之事實。且依前揭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一年之處分,係法定唯一之處分,為處分之機關並無裁量之權限,是原處分機關,處以異議人吊扣駕照一年,核屬正當,異議人請求減輕處罰,即非有據,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B法官黃小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