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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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六一號
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 孫守濂
李慶榮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七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四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一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強盜罪犯嫌重大,且該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均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予以羈押,嗣聲請人所犯搶奪罪嫌部分,雖因檢察官重行起訴,本院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該罪羈押之原因消滅,惟前開聲請人涉犯強盜犯嫌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