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40號原告力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鈞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6,
46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