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德良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德良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