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吳雅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449元,及其中㈠26,520元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計算之利息㈡2,602元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算之利息㈢20,804元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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