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案件,所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蕭廣政
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有五│8│苗││苗│││同││││用│期月││栗│8│栗│6││││││毒│徒│至│地│偵7│地│易6││││1││品│刑││檢│4│院│0││上││││││8│署│4││1│││││├──┼──┼────┼──┼─────┼─┼───┼────┼─┼───┼────┤│連│有二│69│苗││臺│││同││││續│期年││栗│6│中│上9││││││竊│徒│至│地│偵9│高│0││││││盜│刑││檢│6│分│易0││上││││││5│署│2│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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