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
陳璧秋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七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三、六二五六、七九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及丙○○部分均撤銷。
甲○○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非主管及非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禠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貳仟元及長壽香菸叁佰零叁條,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現金部分應以其財產抵償之,長壽香菸部分應追徵其價額。
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非主管及非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禠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元及長壽香菸叁佰零伍條,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現金部分應以其財產抵償之,長壽香菸部分應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甲○○、丙○○二人與 許永坤 、 鍾玉期 、 劉春貴 、 游景亮 、 吳武盛 、 莊宏澄 、 邱創智 等七人(已依圖利罪判刑確定),均係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清潔隊隊員兼輪值清潔區域之區長,負責其輪值清潔區域內之垃圾清運執行工作,俱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緣工商戶因業務產生之廢棄物,每日平均量在四十公斤以上,係屬事業廢棄物者,應由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依規定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之,如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得繳付所需費用,委託執行機關辦理。甲○○、丙○○二人明知上情,知悉大宗廢棄物之清運、處理並非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不得擅自代為清運、處理,據以圖利,竟基於概括犯意,於附表二、三所示各自輪值桃園市公所清潔隊所分配位於桃園市境內之第二十區或第二十一區清潔區域區長職務期間內,對於因業務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每日平均量已在四十公斤以上,但未依上揭規定向代運廢棄物之主管機關桃園市公所清潔隊申請委託代為清除、處理之附表㈠所示之事業機構,連續多次利用其執行垃圾清運職務之機會,向事業機構私自收受如附表㈡、㈢之長壽香菸或金錢財物入己圖利,而代運清除、處理垃圾,而連續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總計圖得附表㈢所示之現金及香菸,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凌晨六時五十分許,在桃園市○○路○段○號中正保齡球館前,吳武盛向該館收取香菸十條後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調查員當場查獲,經繼續積極偵查而查悉上情,並扣得吳武盛所收取之香菸十條。甲○○、丙○○並於本院前審訊問時自白收受部分事業所交付之香菸。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甲○○、 黃萬春 二人,均否認收受商家交付之香菸、金錢用以圖利,均辯稱:被告擔任清潔隊員,工作卑微辛苦,商家基於人情而主動給與香菸,以慰其勞苦,不知收受該香菸為犯法,被告主觀上無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且被告二人負責之二十、○○○區○○○路線曾否更改?商家之每日垃圾量是否均在四十公斤以上?向各商家收取香菸等財物者究係何人?均有未明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丙○○二人,皆為桃園市公所僱用之清潔隊員,此為被告二人所自承,二人係桃園市公所依據事務管理規則及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管理要點所僱用之事實,亦有桃園市公所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桃市清字第八五0五七二二二號函可參(一審卷第九十六頁)。依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關於清潔工作範圍,除機關組織規程另有規定外,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桃園市公所清潔隊長 鄭嘉聯 亦證稱:「清潔隊員的職務,是清除家戶的垃圾,這是路線車單一職務」(七九六九號偵卷第二十三頁反面)。是被告二人於執行清運垃圾職務時,屬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公務員。
三、次查,共同被告吳武盛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我於接任第二十區及第二十一區之區長職務時,原區長有將該區可按月收取香菸之店家告知,我將清潔區交予他人時,亦有將可按月收取香菸之店家告訴接任人等語;嗣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我接任二十一區區長時,上一任之區長姓「莊」的,有帶我到 阿正 東石港海產店、正老店東石港海產店、布袋港海產店介紹認識,據我所知,在二十一區向上揭商號收取香菸或菸錢以前就如此等語(第五一五三號偵卷第十七頁反面、第十八頁);繼稱:因這些商店垃圾量比較多,在這之前他們就是如此送給香菸,至於送的數量及如何交付,都是我接掌該區以前的人談的,我只是以往例的方式收取,我在收取之前上一任的人會交代這些商號等語(第五一五三號偵卷第二十四頁反面);復於八十五年五月一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於八十四年十月由游景亮接任桃園市公所清潔隊第二十區區長職務,游景亮有告訴我,可於每月月初向該區域內之鄉村汽車旅館及溫莎堡汽車旅館按月各收取香菸十條,八十五年三月份將第二十區區長職交予許永坤,交接時我告訴許永坤該區內溫莎堡汽車賓館及鄉村汽車旅館可收取香煙;又稱:我接任第二十一區時,交接時也是莊宏澄告訴我該區有哪些商店會交付香煙等語(第五一五三號偵卷第六十六頁反面、第六十七頁)。共同被告邱創智於八十五年五月十日調查時供稱:八十三年五月接任第二十一清潔區區長時,前任區長劉春貴或司機其中一人,曾帶領熟悉路線,在熟悉路線時曾口頭表示,那些工商家會提供香菸,八十三年十月將第二十一區交予鍾玉期時,亦是口頭將會提供香菸之商家告知鍾玉期;於偵查中亦稱都是由原區長口頭交接接任新區長而知悉輪值區域內哪家店家會交付香菸等語。依吳武盛、邱創智之上開供詞,可知桃園市清潔隊員向店家收取香菸,早在吳武盛接任第二十區、第二十一區區長前即行之有年,且所收取香煙之數量及如何交付,都是吳武盛接掌該區以前之人即已洽妥,並於交接時由前任區長口頭向接任人員表示可收取香菸之商家。
四、又查,有關商家或其職員就交付香菸或金錢予清潔隊員之事實,亦指述甚明。證人 黃福新 於偵查中證稱:中正保齡球館在八十一年十月間,即由該球館主任馮勝傳與清潔隊員洽談,係該區的清潔隊員來收取香菸,換區時另由接任清潔隊員負責收取,在負責清潔區域有變動時,接任人員都會來館內自動告知,同時會說隔日他們要來收取香菸,即知該區換人了等語(第五一五三號偵卷第二十八頁反面、第二十九頁反面);證人 童寶珠 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溫莎堡汽車旅館自八十三年底起,每月初給予桃園市清潔隊員十條香菸等語;證人 李朝宗 於偵查中證稱:我自八十三年間經營溫莎堡汽車賓館,自八十三年年底起開始每月月初交付清潔隊員十條香菸,最後一次是八十五年三月等語;證人 李隆錐 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訊問時證稱:鄉村汽車賓館自八十四年一月開始營業,我於八十五年三月接任賓館負責人時,賓館員工告訴我自八十四年一月開業之初,即會按月給予桃園市清潔隊負責本區域垃圾清運之清潔隊員香菸,所以接任時亦按慣例將香菸放置在櫃檯,由櫃臺小姐轉交清潔隊員收受等語;證人即鄉村汽車賓館櫃臺小姐 詹秀謹 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調查時證稱:鄉村汽車旅館於八十四年一月開幕後二、三個月開始按月給十條菸等語;證人 王翠蓮 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阿正東石港海產店自八十四年四月間起,桃園市公所清潔隊員均按月至本店收取二千元(新台幣,以下同)之清潔費,又收取香菸之清潔隊員他們會帶人來介紹接任人員等語;證人 廖國隆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四年一月間至 麗仕 旅館任職之時,即聽旅館人員告知於旅館開業當時每月初即需送清潔隊員香菸十條,我任職後迄今,確有負責本區域之清潔隊清潔人員按月至本旅館收取十條香菸等語;證人 廖國樑 於檢察官訊問證稱:我於八十四年五月起任職麗仕汽車旅館,我和弟弟廖國隆自接管起,即依往例足月交付長壽香菸十條予清潔隊員,最後一次是八十五年四月初等語;證人 黃宗烈 於調查局、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正老店東石港海產店自八十三年四月開業起,桃園市公所清潔隊人員均按月至該店收取五條長壽香菸,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五年三月止,將五條香菸折算現金之方式,於每月月初致送清潔費一千元等語;證人丁○○於調查局、檢察官訊問及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自八十三年十二月起,桃園市公所清潔隊人員均按月至大排檔海鮮餐廳收取三條長壽香菸,他們收取都是一個人來,隊員常常輪換,但是他們交接時會帶人來給我們認識等語;證人 蔡新典 於調查局、檢察官訊問及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布袋港海產店自八十四年六月間起,桃園市公所清潔隊人員均按月至本店索取一千二百元之清潔費,又清潔隊員在調動交接時,均會由原帶班之隊員介紹新接之隊員給我認識,並由新接任之隊員至本店收取等語;證人 蔡明和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芝加哥汽車賓館於八十年三月開始營業,我於八十二年加入股東並擔任總經理,入股並擔任總經理時即聽說本賓館於開業開始,即有
按月致送桃園市公所清潔隊員每月三條香菸等語;證人 洪淑女 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於八十一年任職芝加哥汽車旅館,自任職時起,就於月初時準備香菸等語;證人乙○○於調查局、檢察官訊問、原審法院及本院前審證稱:福利川菜餐廳自八十二年八月開業起迄今,在每年農曆過年、端午節及中秋節給予桃園市公所清潔隊員二十條香菸,自八十四年十月至八十五年三月止,每十、十一、十二、一月各給二十條菸等語(本院更一卷第二十四頁);證人 蔡淑玲 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擔任福利餐廳櫃臺小姐,自八十四年十月至八十五年一月,都是足月交付香菸二十條給清潔隊員,都是我親自交付的等語;證人 張繼華 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我任職福利餐廳,有在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遇到清潔隊員要來拿香煙,後來問清楚時就把香菸放在櫃臺等語,並分別指證交付如附表㈡、㈢所示香菸與財物情事。核與共同被告吳武盛、邱創智供述先後多次利用負責輪值清潔區域區長職務期間,執行垃圾清運執行職務之機會,向商家收受香菸而代運垃圾,並於交接輪值清潔區域時,前、後任區長均會相互告知可向相關商家收受香菸或金錢等財物、所述之數量、金額之情節等,均相符合,復有商家轉帳傳票可資佐證。
五、查前揭證人,為一般商家或其職員,與本案被告俱無嫌隙,共同被告吳武盛等,為本件被告之多年同事,相互間有多年情誼,無誣攀之必要,彼等所述、所證,俱相符合,復與商家傳票所載相脗合,而被告等二人分別於附表㈡、㈢所示之時間擔任第二十區及第二十一區之區長,有桃園市清潔隊清運車輛暨隨車隊員輪流表附卷可稽(第七九六九號偵卷第二十八頁至第五十七頁),再者,附表所示之商家(事業機構)在第二十區、第○○○區○○路線上,亦有桃園市清潔隊第二十區、第○○○區○○路線表附卷可證(第七九六九號偵卷第五、六頁),並經本院前審受命法官履勘現場勘驗屬實,掣有勘驗筆錄可參(本院更一卷第一二二頁、第一二三頁)。
六、被告甲○○、丙○○二人雖辯稱:清潔車偶有路線變更之情事云云(見本院更一卷第二十六頁、一五○頁)。惟查前述路線圖,為公文書,依法推定其內容為真正,鄭嘉聯隊長亦證稱:「二十區區線表及清潔區域,變化不大。」、「輪值表是清潔隊員例來輪值所示(表),不會臨時更動。(更動)情形不多。」等情(第七九六九號偵卷第二十三頁反面最末一行、第二十四頁正面第一行)。被告甲○○於本院前審調查時自承:「我從八十三年十一月至八十四年四月止,都是擔任第二十一區區長,期○○○區○○○○○路線及清運區域,好像沒有變動」,被告丙○○亦自承「我從八十三年十二月至八十四年四月,都是擔任第二十區區長,期間,有增加清運的路線,但增加的部分是住宅區,商家沒有變動、事業機構的部分均沒有變動,溫沙堡汽車旅館還在我的清運區域內」(見本院更二審卷第三十、三十一頁)。綜上,被告甲○○、丙○○二人擔任各該清潔區域之區長期間,其涉及本件前述事業機構之清運路線及區域並無變動,應可認定。被告二人雖又辯稱:附表㈠所列各旅館、商號負責人或職員等證人所為之供述,僅泛稱按月或按節贈送香菸或金錢予清潔隊員等語,並無任何一人明確指認甲○○、丙○○即係收受香菸或金錢之人。然被告甲○○自承:「有時商家拿香煙給我抽,經常是給我們整包,有時會拿整條的香煙」,被告丙○○亦稱:「有時商家拿香煙給我抽,都是整包,很少是整條」(見本院更二審卷第三十二頁),依此,被告等以整包、整條之數量收受商家之香菸,實超出商家基於人情,給予香菸之範圍,參酌桃園市公所清潔隊員向商家收取香菸,在共同被告吳武盛(按已判刑確定)接任第二十區、第二十一區區長前,即已行之有年;而甲○○、丙○○擔任該二區區長期間,附表㈠所列區域內之各旅館、商號均仍按月或按節贈送香菸或金錢予清潔隊員等情,已如前述,各交付香菸之商家或職員,雖因被告收運垃圾時間在營業時間後之清晨而少與業者照面,或因不認識被告二人而不能明確指認,或係寄放香菸等財物於櫃臺待清潔隊員前往索取,然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已足認被告甲○○、丙○○二人有於附表㈡、㈢所示之商家,收取附表所示之香菸與金錢等財物,被告二人所辯未收取金錢,只是商家拿香菸給渠等云云,應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有關附表所示商家之垃圾量,每日平均量為何,因每一商家之垃圾未逐日過磅,致確實之重量難以確定。但附表所示之店家,屬一般之營業事業機構,每日必會產生垃圾,長期營業,必定造成清潔隊員之負擔。如商家垃圾量在地方政府規定標準之下,清潔隊員當會清運,垃圾量如超過標準,倘清潔隊員未得到好處,依照常理,實不可能長期清運,增加自己之工作負擔而無怨言。本院前審為查明真相,特履勘現場,依原路線圖,察看各商家,其中部分商家已停業,部分商家負責人則遷移,無法到庭應訊,查址後因「無設籍」致無法進一步查證。據證人詹秀謹證稱:「我任職鄉村賓館一年半了,鄉村賓館的垃圾量比一般住家多一點,大約三、四袋,每日大約這樣。」、「印象中好像二、三個月都沒有來清運垃圾。...後來李隆錐接手經營,照往例提供香煙給他們(清潔隊員)」等語(第六二五六號偵字第十一頁);證人黃宗烈證稱:「我經營正老店東石港海產店,開業之初,垃圾較多,負責本地之清潔隊員有
二、三天未來收垃圾。我乃於清晨在他們收垃圾時,表示每月給五條長壽香煙,請他們按時收本店垃圾。至(自)那時起,清潔隊員開始清運本店垃圾,並在每月月初至本店收取香煙。」等語(第五一五三號偵卷第三十二頁);證人童寶珠證稱:「我先生李朝宗開設溫莎堡汽車旅館,八十三年底,清潔隊許久未收本館垃圾。我向四鄰及同業打聽,方知需送香煙給清潔隊員,該隊人員即會恢復收垃圾」等語(同偵卷第三十八頁反面);證人乙○○更證稱:我經營福利川菜餐廳,我餐廳每日垃圾量落差頗大,星期六、日較多,約為七、八十公斤,少的話二、三十公斤,並堅稱,本院更一審筆錄記載其餐廳垃圾量每月約為一百五十公斤等語,絕不可能(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筆錄)。以台北市近年實施之垃圾費隨袋徵收之專用垃圾袋規格言,特小型、小型、中小型、中型、特大型、超大型等六種,其容量分別為五公升、十四公升、二十五公升、三十三公升、七十六公升及一百二十公升,一般家用垃圾多為五公升或十四公升者,然常見於營業用之大型黑色或深色垃圾袋,多與七十六公升或一百二十公升者相當,此為本院已知之事實,對照詹秀謹前述,大約三、四袋及事業尤其是餐廳之垃圾多屬濕重之事實,應認附表㈠各事業之每日垃圾均量當在四十公斤以上。被告利用清運垃圾之機會,在商家垃圾過量時,非收受香菸等好處,即不清運垃圾,商家情非得已,致送香煙等財物,即予清運垃圾,圖利自己之意圖已極明顯。被告身為區長,甲○○、丙○○且分別自承自七十九年及七十七年起即進入桃園市公所清潔隊工作(見偵五一五三號卷第一一一頁反面、一三一頁反面),二人就工商戶等事業之廢棄物每日均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如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並得繳付所需費用,委託執行機關辦理之規定,當無不知之理。被告所辯上級無該等規定,亦未曾清潔隊說過云云,即不可採,另所辯部分商家之裝璜拆除垃圾,非渠等清運範圍,係出賣勞力所得或商家自動給煙慰勞云云,亦難採信。證人李隆錐、蔡明和、童寶珠等人所證其係主動給與乙節,與常情不合,不得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二人犯行可以認定。
七、按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其廢棄物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之;前項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得繳付所需費用,委託執行機關辦理;工商戶因業務產生之廢棄物,每日平均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係屬事業廢棄物。而桃園市公所代運廢棄物分為長期及臨時委託二種,應由委託單位依規定向桃園市公所清潔隊申請,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廢棄物清理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四款、桃園市公所代運廢棄物及垃圾堆積場處理易燃特種廢棄物辦法第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附表一事業機構每日產生垃圾平均量,超過標準,清潔隊員不予清運,則有關事業機構即應依規定申請委託處理。本件被告等均僅係負責其輪值清潔區域內之垃圾清運執行工作,對於事業機構申請委託代運廢棄物之准否,屬桃園市公所清潔隊主管事務,非被告等主管,亦非被告等所監督之事務,業據證人即桃園市公所清潔隊隊長鄭嘉聯、分隊長 司家鼎 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被告等顯係擅行利用執行清運一般垃圾之機會,私自收受事業機構交付財物圖利入己。
八、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被告等前後多次圖利犯行,各自時間緊接,方法同一,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業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及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兩度修正,八十五年之修正,其法定刑由原定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九十年之修正,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刑度不變,構成要件、法條用語變更為﹕「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本件被告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以八十五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法。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審判決理由欄認被告係對於非主管及非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然原審判決事實欄就被告所為係對於非主管及非監督之事務,漏未記載。㈡關於附表㈠鄉村汽車旅館部分,自八十四年四月起至八十五年四月止,計僅十三個月,原判決認定其交付十六個月香菸;芝加哥汽車旅館部分,自八十三年六月至八十五年四月,計僅二十三個月,原審誤為三十五個月,自有違誤。㈢行為時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圖利罪,係就行為人對於「非主管」或「非監督」之事務,二種類型,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得不法利益為規範。關於「主管」、「監督」復為二種不同之概念,原不可混淆不加區隔。原判決就上訴人等所為究係對「非主管」抑「非監督」之事務,圖取不法利益,並未詳予論敘,判決主文宣示亦嫌不夠明確。㈣關於貪污所得,法院諭知追繳沒收後,如不能追繳時,就金錢部分應以被告財產抵償之,就其他財物部分應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不分沒收物種類,一律宣告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尚有未洽。被告二人上訴,否認犯罪,雖不足取,但原判決關於本件被告二人部分,既有可議,自應撤銷改判。查被告二人素行良好,無不良前科,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記錄表可稽,彼等智識不高,囿於教育程度,職業難覓,不得不擔任清潔隊員,每日與髒亂為伍,不懼工作環境,維護地方清潔,不無苦勞,加以,本件係因循舊習未加警惕致罹刑章,被告每人又負擔家計,所得有限,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如量處法定最底度之刑,猶嫌過重,本院特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以示矜恤。爰審酌被告等無不良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僅在圖取小利、手段非重、家庭生活、智識程度非高與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被告犯罪之方法及情節,雖與其餘已判決確定之同案被告相類,然其餘同案被告圖得之利益,或不及五萬元,或併於偵查中自白,而得依法邀獲減刑,本案被告二人圖利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於偵查中復矢口否認犯行,已無減輕其刑之理由,應併指明。又被告等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依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另被告等犯罪所得財物(詳如附表㈡、㈢所示),並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宣告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金錢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香菸部分應追徵其價額。
八、另起訴書附表所示,鄉村汽車旅館自八十四年一月起每月初交付香菸十條;福利川菜餐廳分別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二月及八十三年十月至八十四年一月交付香菸二十條;並認被告甲○○於八十三年十一月間亦向大排檔海產店收受六百三十元(即三條香菸)之不正利益(見第一審卷第六頁)。惟查,依證人李隆錐證稱伊於八十五年三月始接任賓館負責人,證人鄉村汽車賓館櫃臺小姐詹秀謹於原審調查時證稱:鄉村汽車旅館於八十四年一月開幕後二、三個月開始按月給十條煙等語(見一審卷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訊問筆錄),依上開二人之證言,僅得證明鄉村賓館自八十四年四月間起交付香菸;證人乙○○於偵查及原審訊問時均證稱:福利餐廳係自八十四年十月開始每月給二十條菸,證人蔡淑玲亦同此供述(第五一五三號偵卷第八十四頁反面、第八十五頁),起訴書上開所列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二月及八十三年十月至八十四年一月交付香菸二十條,尚乏證據加予認定。又 鄭重吉 即大排檔海產店之負責人於調查局及第一審法院訊問時均證稱﹕該店自八十三年十二月起按月給付清潔隊三條香菸之清潔費等語(見偵五一五三卷第四七頁反面、第一審卷第一六一頁),足見公訴人認被告甲○○於八十三年十一月間向大排檔海產店收受六百三十元之不正利益,與事實不符。綜上所述,公訴人此部分之起訴,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此部分與前科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仟萬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利者。附表(一)
商號名稱索取起訖時間索取物品、方式、數量地址(清潔區域)
1溫莎堡汽車旅館83年12月至85年4月每月初長壽香煙十條桃園市○○○街童寶珠計十七個月101號(第二十清
潔區)
2鄉村汽車旅館84年4月至85年4月每月初長壽香煙十條桃園市○○路208李隆錐計十三個月巷30號(第二十清
潔區)
3麗仕汽車旅館82年6月至85年4月每月初長壽香煙十條桃園市○○路396廖國隆計35個月號(第二十一清潔
區)
4芝加哥汽車旅館83年6月至85年4月每月初長壽香煙三條桃園市○○○○街蔡明和計23個月204號(第二十一清
潔區)
5阿正東石港海產84年4月至84年12月每月20號2000元桃園市○○路1364王翠連85年1月至85年3月每月20號1000元號(第二十一清潔
區)
6正老店東石港83年4月至84年12月每月初長壽香煙五條桃園市○○路1368海產85年1月至85年3月每月初1000元號(第二十一清潔黃宗烈區)
7布袋港海產84年6月至85年3月每月20號1200元桃園市○○路1280蔡新典計10個月號(第二十一清潔
區)
8大排檔海產83年12月至85年3月每月初長壽香煙三條桃園市○○路1402鄭重吉計16個月號(第二十一清潔
區)
9福利川菜餐廳㈠82年8月至85年3㈠每年三節長壽香煙20桃園市○○○○街乙○○月條58號(第二十一清
㈡84年10月至85年㈡每10、11、12、1月潔區
3月份、長壽香煙20條10中正保齡球館82年6月至85年2月每月20號長壽香煙20條桃園市○○路○段
黃福新85年3月至85年4月每月20號長壽香煙10條七號(第二十一清
82年11月長壽香煙40條潔區)83年11月長壽香煙40條~T40;附表(二)~T40;┌─────┬────┬────┬──────────────┬────┬──────┐~T40;│││││││~T40;│日期(月份)│清潔區域│區長姓名│收取之香菸│折算市價│總計│~T40;│││││││~T40;│││├───────┬──────┤││~T40;││││││││~T40;││││溫莎堡汽車賓館│鄉村汽車賓館│ 小計 ││~T40;││││││││~T40;├─────┼────┼────┼───────┼──────┼────┼──────┤~T40;││││││││~T40;│年月│第二十區│丙○○│香煙十條││2100元││~T40;││││││││~T40;├─────┼────┼────┼───────┼──────┼────┤│~T40;││││││││~T40;│年1月│〞│丙○○│香煙十條││2100元││~T40;││││││││~T40;├─────┼────┼────┼───────┼──────┼────┤丙○○計收受│~T40;││││││││~T40;│年2月│〞│丙○○│香煙十條││2100元│香煙六十條│~T40;││││││││~T40;├─────┼────┼────┼───────┼──────┼────┤(值12,600元)│~T40;││││││││~T40;│年3月│〞│丙○○│香煙十條││2100元││~T40;││││││││~T40;├─────┼────┼────┼───────┼──────┼────┤│~T40;││││││││~T40;│年4月│〞│丙○○│香煙十條│香煙十條│4200元││~T40;││││││││~T40;└─────┴────┴────┴───────┴──────┴────┴──────┘~T40;註:每條長壽香煙之市價為210元(貨幣單位:新台幣)(以下同)附表(三)┌────┬─────┬───┬────────────────────────────────────────────┬────┬───────┐│││││││││││收取之現金或香菸│小計││││││(現金及│││日期│清潔區│區長├────┬────┬─────┬─────┬─────┬────┬─────┬─────┤香菸折價│總計(元)│││││││││││││部分)││││││麗仕│芝加哥│阿正│正老店│布袋港│大排檔│福利川菜│中正球館│││││││││││││││││├────┼─────┼───┼────┼────┼─────┼─────┼─────┼────┼─────┼─────┼────┼───────┤│││││││││││││││年月│第二十一區│甲○○│香煙十條│香煙三條││香煙五條││││香煙六十條│16380│甲○○收受現金│││││││││││││││├────┼─────┼───┼────┼────┼─────┼─────┼─────┼────┼─────┼─────┼────┤2,000元、香煙││││││││││││││││年月│第二十一區│甲○○│香煙十條│香煙三條││香煙五條││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8610│303條(此部分│││││││││││││││├────┼─────┼───┼────┼────┼─────┼─────┼─────┼────┼─────┼─────┼────┤總值65,630元)││││││││││││││││年1月│第二十一區│甲○○│香煙十條│香煙三條││香煙五條││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8610││││││││││││││││├────┼─────┼───┼────┼────┼─────┼─────┼─────┼────┼─────┼─────┼────┤││││││││││││││││年2月│第二十一區│甲○○│香煙十條│香煙三條││香煙五條││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香煙二十條│12810││││││││││││││││├────┼─────┼───┼────┼────┼─────┼─────┼─────┼────┼─────┼─────┼────┤││││││││││││││││年3月│第二十一區│甲○○│香煙十條│香煙三條││香煙五條││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8610││││││││││││││││├────┼─────┼───┼────┼────┼─────┼─────┼─────┼────┼─────┼─────┼────┤││││││││││││││││年4月│第二十一區│甲○○│香煙十條│香煙三條│現金2000元│香煙五條││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10610││││││││││││││││├────┼─────┼───┼────┼────┼─────┼─────┼─────┼────┼─────┼─────┼────┼───────┤│││││││││││││││年5月│第二十一區│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現金2000元│香煙五條││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10610│丙○○收受現金│││││││││││││││├────┼─────┼───┼────┼────┼─────┼─────┼─────┼────┼─────┼─────┼────┤14,800元、香煙││││││││││││││││年6月│第二十一區│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現金2000元│香煙五條│現金1200元│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香煙二十條│16010│二百四十五條(│││││││││││││││├────┼─────┼───┼────┼────┼─────┼─────┼─────┼────┼─────┼─────┼────┤此部分總值6625││││││││││││││││年7月│第二十一區│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現金2000元│香煙五條│現金1200元│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11810│0元)│││││││││││││││├────┼─────┼───┼────┼────┼─────┼─────┼─────┼────┼─────┼─────┼────┤││││││││││││││││年8月│第二十一區│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現金2000元│香煙五條│現金1200元│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11810││││││││││││││││├────┼─────┼───┼────┼────┼─────┼─────┼─────┼────┼─────┼─────┼────┤││││││││││││││││年9月│第二十一區│丙○○│香煙十條│香煙三條│現金2000元│香煙五條│現金1200元│香煙三條│香煙二十條│香煙二十條│16010││││││││││││││││└────┴─────┴───┴────┴────┴─────┴─────┴─────┴────┴─────┴─────┴────┴───────┘註:1、福利川菜係於春節、端午、中秋等節日暨年、、、1等四月之餐廳旺季收受。
旺季收受。
2、中正球館於年月因球館整修垃圾較多,加送條長壽香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