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98號原告甲○○被告JENNIFERDIZONHIPOLITO(中文名: 捷妮伯伊補
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中文名: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中文名: 捷妮伯伊補多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