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01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債務人 陳子雍 住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號11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現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為第三人昶暉國際有限公司,公司登記址設於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勞保投保單位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