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057號原告 彭文祥
號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致慧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