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3號聲請人 陳宥蓉 即聖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完結聖容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目前尚在追討股東 蔡玉芳 所積欠之股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爰聲請裁定准予將本件清算再展期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6年3月26日就任為聖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同年4月20日以96年度司字第43號事件准予備查後,復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113號、97年度司字第38號、97年度司字第139號、98年度司字第54號、98年度司字第172號、99年度司字第18號、99年度司字第59號、100年度司字第18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47號、101年度司司字第40號、101年度司字第37號、102年度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字第31號、103年度司字第8號、103年度司字第31號、104年度司字第3號、104年度司字第25號、105年度司字第10號、105年度司字第21號、106年度司字第9號、106年度司字第25號、107年度司字第6號、108年度司字第23號、110年度司字第9號、110年度司字第28號、111年度司字第11號等裁定延展清算期間,最終准予聲請人延展至111年12月15日完結聖容有限公司清算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字第11號、110年度司字第28號案卷核閱無訛。又聲請人主張其尚在追討股東所積欠之股款50萬元等情,應認聲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準此,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2年6月21日完結相對人之清算。惟聲請人自96年間聲請清算完結展延迄今已逾15年,為時甚久,是若日後欲再度聲請展期清算者,自應提出聲請人於本次展期後所辦理清算事務之全部進度,以俾審酌是否仍有繼續展延之必要,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