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進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營毒偵字第104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5號、111年度聲沒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殘渣袋、玻璃罐及吸食器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進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87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3日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營毒偵字第104號、撤緩毒偵字第252號、第253號、第254號及第2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2小包為第二级毒品且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參,就如附表編號1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玻璃罐1個及吸食器2組,均為被告所有且係其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請宣告沒收等語。
◎附表:
編號及扣押物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案號1.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080公克、檢驗後淨重0.070公克)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5號(即109年度毒偵字第2641號)2.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004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111年度營毒偵字第104號3.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4.安非他命玻璃罐1個5.吸食器1組6.玻璃球吸食器1組111年度營毒偵字第104號
二、本件如附表編號1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檢出含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1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2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2641號卷第32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其內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又如附表編號2部分未聲請之,附為說明。
三、另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玻璃罐1個及吸食器2組,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承認在卷(見營毒偵字第104號卷第7頁背面),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亦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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