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四九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四
乙○○○女四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 律師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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