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9號聲請人 陳文 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正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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