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告 姚嵐菁 兼訴訟代理人 姚智祥 被告 歐芳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姚智祥200分之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姚智祥200分之1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邱子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