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法令章程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職權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聲請人 謝諒 獲應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律師公會間請求宣告法令章程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七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鍾任賜法官林金吾法官陳光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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