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瑋鑫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慧兒
法官阮富枝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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