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四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王 廖美枝
王志明 王志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俊雄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陳光秀法官林金吾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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