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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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3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所犯又係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自民國98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8年9月1日本案辯論終結後,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准予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且業經本院於98年9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因認其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98年9月23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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