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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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1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許冰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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